赖昌星,一个中国人并不陌生的名字。
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走私案的主角。1999年案发时,其犯罪团伙在福建厦门关区从事走私活动,总案值达到了惊人的530亿人民币,偷逃款税高达300亿人民币。
由于其案值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所以赖昌星案被称为“中国第一大案”。案发后赖昌星逃往国外,在加拿大潜逃了12年之久。这12年期间,中国与加拿大方面就赖昌星一案进行过多方交涉。
直到2011年7月,双方才达成一致,由我方引渡赖昌星回国受审。那么,此次我国的海外追逃行动遇到了什么挫折,为了能让加拿大方面引渡赖昌星回国,我国做出了哪些让步?赖昌星案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又有怎样的启示?
穷苦出身的港漂富商一步步成为走私犯
公开资料显示,赖昌星1958年出生于福建泉州晋江市青阳镇某村,家里条件十分贫苦,小学甚至都没上完。为了生存,他从小就跟着父母在晋江以卖废品、种菜等活动为生。
根据赖昌星自述,他后来还跟着哥哥去部队营部挖洞,没挣到什么钱,回到老家后在大队办的工厂工作,加工零件。
再后来,他开始拿日夜辛苦攒下来的工钱,和别人合伙办厂,还升级了全套设备,自己也开始去外面跑业务,慢慢挣到了第一桶金。
不过当时的国内市场收益还没有那么大,赖昌星想的更多的还是如何找一个更适合自己的大市场。
于是,他想到了香港,在运作了一个假身份之后,只身前往香港从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他是以偷渡的方式前往香港的,这也是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初起点。但这种情况也并不稀奇。
七八十年代的香港是冒险家的天堂,有能力、有野心的人借着经济发展的东风飞黄腾达的故事比比皆是。赖昌星就算是其中的一个。
在香港小有成就之后,赖昌星选择以港商的身份,带着在香港积累的财富回到内地发展。他还找到在老家晋江的关系,成功出任晋江外商协会负责人、泉州同乡会负责人,还在北京开设了分公司。
福建以县级市为单位的各地都有商会,其负责人基本都是当地有影响力的富商。
而赖昌星作为在香港发迹的晋江人,能够成为家乡的外商协会负责人,证明他的实力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这个实力包含两个方面:资金实力和人脉资源。几年后,身价上千万的赖昌星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香港,以香港居民的身份在当地创办了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
该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投资,其他业务包括成衣贸易、进出口等。赖昌星利用他雄厚的经济基础和人脉,把该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
1994年初,赖昌星的事业迈出了重要一步:他注册成立了“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大陆总部在厦门,由于业务往来的关系,赖昌星跟厦门海关方面的关系密切。
然而,他的生意大多都是非法生意。
据资料统计,1996年到1999年期间,赖昌星及其团伙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各类货物,包括巨量进口商品如成品油(工业用)、植物油(食用)、汽车、名表、香烟、化工原料等货物。数额巨大,令人触目惊心。
不仅如此,他当年从香港回到大陆,成立公司时所需要提交审核的材料和文件,基本上都是经过粉饰的不真实材料,就连取得的香港身份证,都是用非法手段得到的。
走私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国家限制进出境和缴纳关税等法律法规的严重挑衅,更是对我国正常经济秩序的巨大破坏,为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接到部分线索后,1999年4月,有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开始对厦门特大走私案进行集中调查。当年8月,赖昌星走私一案事发,其本人畏罪潜逃,从香港逃往加拿大。
因为赖昌星一案案情重大、走私数额巨大,偷逃税款数额达上百亿,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走私案件。故被人成为“中国第一大案”,赖昌星为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可想而知。
中加两国无引渡条约,为遣返赖昌星我国政府做出让步
根据目击证人的口述,以及知情人的回忆,赖昌星从香港离开前往加拿大,是与他的妻子和三名子女一起出逃的,他们以游客的身份到达了加拿大温哥华机场,一经落地便开始练习当地海关与警察部门。
如此拖家带口地仓皇出逃,必然引起目的地方面的怀疑与重视。事实上,自打在加拿大入境开始,赖昌星就已经向加拿大当地政府申请了难民资格。
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企图长期非法滞留在加拿大,以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
与美国类似,同处北美地区的加拿大对于难民申请的条件十分苛刻。加拿大移民部门经过详细甄别,对赖昌星在中国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了解,驳回了赖昌星对自己和家人进行的难民资格申请。
赖昌星在加拿大毫无根基,所转移财产跟其非法生意所得资产相比不过九牛一毛,在我国国内的资产也已经被已发冻结、没收,所以他与家人在加拿大的日子并不好过。
签证到期之前,赖昌星一直被加拿大政府软禁在其位于温哥华的住宅中,签证到期之后加拿大政府即开启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
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众所周知,引渡条约是国家之间引渡罪犯的依据,由于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引渡的义务,是否将潜逃他国的罪犯引渡回到申请国完全就是被申请国的选择。
而中国与加拿大、美国之间都没有引渡条约,我国的引渡问题需要有外交部与被申请国进行磋商,对方对于我国提出的引渡申请完全可以不执行,这也导致国内不少大案要犯在案发后都选择往北美跑。
加拿大方面并不打算让赖昌星一直“赖着”,他们很早之前就已经启动了对赖昌星的遣返,然而却一直搁浅。
他们的理由是,由于赖昌星在中国犯罪数额十分巨大,他们担心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后,可能会遭到酷刑或者政治迫害。
根据法学教授的介绍,如今的国际公约中对于酷刑是严令禁止的,任何国家不能把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的人遣返回国,这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公约的强制禁止性规定。
当然,这一条也是赖昌星方面提出的,他最早到达加拿大的时候就已经申请了难民身份,其中的理由就有一条:回国后可能会遭到酷刑,以及可能会被执行死刑。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走私其实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个类型,该类犯罪共有11个罪名,此前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
赖昌星走私犯罪案值巨大,已经达到了可以判处死刑的规模。但加拿大没有死刑,所以赖昌星针对此问题提出的政治庇护申请,对加拿大政府是有效的。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与加拿大两国政府开始了磋商,目的是尽早将赖昌星引渡回国,捉拿归案。我国政府方面释放了最大的诚意,做出了足够的让步,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承诺不使用酷刑进行刑讯逼供”。
200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控赖昌星当年注册公司时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和身份信息,吊销了赖昌星和其家人的香港身份证、护照,这意味着他的老窝被掏;
200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正式拒绝赖昌星及其家人的难民申请,他在加拿大也没有了任何未来;
2007年全年,赖昌星的命运发生了戏剧性转折:加拿大联邦法院经过风险评估,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布此前移民部对他全家发出的遣返令无效,这是赖昌星上诉的结果。
随后不久他的宵禁令也被取消,移民部甚至还批准了他的工作申请,允许其在加拿大从事合法工作并纳税。
这里要简单说明一下:欧美的司法体系遵从“疑罪从无”,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给他定罪。
但同时,欧美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审查时间与公诉期也很长,几乎贯穿了中加双方在赖昌星一案的谈判全过程。
经过四五年的审查,2011年7月,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认定赖昌星因为在他国犯罪前来加拿大,将其拘留并聆讯。
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外交方面的持续发力,既释放了足够诚意,也给加拿大移民管理局、边境服务局等部门施加了压力,更是让赖昌星明白,无论他逃到哪里,都难逃中国法律的制裁。
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并判刑,此次引渡意义重大
2011年7月22日,旷日持久的、引发加拿大国家历史上拖延时间最久的一起难民申请诉讼案件,终于要落下帷幕了。
经过中加两国协商,加拿大政府启动了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这一天赖昌星被加拿大政府依法递解出境,遣送回中国。
加拿大时任外长贝尔德在面对媒体采访时表示:“经核查,赖昌星被指控犯有严重的经济罪行。他来到加拿大申请难民身份是不可能成功的,他必须回到中国接受他应有的审判。”
这次遣返行动,展现了中国对待逃犯“零容忍”的态度,也体现了加拿大政府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
7月23日,赖昌星乘坐的飞机从加拿大起飞,飞跃了半个地球后在北京落地。
中加双方随即在北京办理了移交赖昌星的相关手续,我方也向赖昌星交代了其在国内受审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包括聘请律师、上诉等。
赖昌星案涉案规模庞大、参与人员众多,自从其畏罪潜逃加拿大开始,其团伙人员也有很多人步其后尘往国外潜逃。但在我国执法部门的努力之下,共有31名潜逃境外的赖昌星案涉案人员被追拿归案。
同时,海关缉私部门也对赖昌星走私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侦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引渡与遣返工作涉及到交涉两国之间的不同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乃至不同的社会制度,执法理念往往大不相同,在追逃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申请引渡的国家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此次引渡赖昌星回国,我国本着“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原则,也相应做出了不少让步。
比如在正式完成手续之前就预先承诺“不杀”,由于赖昌星案涉及规模过广、涉案金额巨大,已经构成了我国死刑的量刑标准。更重要的是,赖昌星及其犯罪团伙,为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小损失,并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还有,从开启海外追逃到最终成功引渡,我国花费了超过12年的时间,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我国对于海外追逃一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的问题,特别是美国、加拿大以及部分欧洲国家这种与我国尚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耗费的精力以及流失的国有资产,都要考虑到成本当中去。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赖昌星以偷渡、走私起家并发展壮大,事后还逍遥法外多年,让不少不法分子萌生了非分之想,他们开始千方百计去钻法律的空子。
而时隔多年将赖昌星追拿归案,不仅仅是将赖昌星及其犯罪团伙绳之以法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对目前潜逃处境的很多经济案罪犯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也让国人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更有信心。
这样有助于开辟更多的司法渠道,让外逃经济案犯、贪官以及众多逃犯藏无可藏。
一个能让老百姓放心、安心的司法体系,才是能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体系。构建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清明法治环境,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2012年4月,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赖昌星一案,判处被告人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本人并未提出上诉,这位“走私狂魔”,终于得到了他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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