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救救我,我现在动不了了!”
美女模特约会富豪被骗以为的大老板却是人间恶魔被侵犯长达24小时甚至导致高位瘫痪
衣不蔽体的漂亮女孩在一片狼藉的床上嘶哑着声音哭喊着,而她的身上是结结实实的绳子,将她五花大绑着。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某天,一个小旅馆内,清洁工李阿姨正像往常一样一间一间客房的敲门查看是否需要打扫卫生。
当走到三楼最里面的一间屋子的时候,李阿姨怎么敲门都得不到应答,李阿姨觉得客人可能忘记通知前台已经退房,就直接推门而入。
一进到房间,眼前的场景让李阿姨终身难忘,房间里面没有开灯,地上掉满了纸巾,床单、枕头、衣服都散落在地上。
再往里走,一个女孩被人五花大绑的放到了床上,身上是青一块紫一块,有的地方还在渗血。
旅馆方面得到这一消息当即就报了警,警察一开始还以为是情侣玩乐过了火。然而到到现场才发现这是彻头彻尾的强奸案件。
此时女孩已经醒来,她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从她嘴里警察也知道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女孩姓林,这一年26岁。小林长相出众,身材傲人,高中的时候小林成绩不好,父母就想让她换一个方式考大学。
有那么好的身体条件,小林决定走模特这条道路,父母了解到后也觉得这是一条不错的路,一直都支持女儿。
上大学的时候小林在模特圈子里面就已经颇有名气了,小林身材高挑,而且胆子也大。
敢接一些同学们都觉得太过暴露或者太过成熟的拍摄任务或者走秀,源源不断的拍摄邀请发到了她的邮箱里面,这让她大学期间就实现了经济独立。
小林毕业后进了一家业内小有名气的模特公司,公司虽然不大,但小林认识这家公司的老板,所以她可以拿到全公司最好的资源。
因为在工作上得到了特殊照顾,所以她对老板也是非常信任。但是老板带来的资源也不是免费的,一些公司的应酬老板也会让小林参加。
有一次双方在一间娱乐场所会面,老板一个电话就把小林叫了过来,还特地叮嘱小林,一定要穿的漂亮一点,对面的老板很喜欢她。
小林听到老板的这番说辞,一开始并不想去应酬,但想着平日里老板对自己颇为关照,如果这个时候拒绝她多少有一些忘恩负义。
再三思索后小林还是来到了夜店,为了满足老板的要求她还特地穿上了性感的衣服。
刚到夜店的时候,这里的气氛已经达到高潮,老板和客户叫了许多一起玩的小姐。
然而小林的到来让这群小姐变得黯然无光,客户一下子就被小林吸引住了,眼睛死死地盯着她。
老板赶忙给她使眼色让她坐到了客户旁边。小林虽说不愿意,但来都来了,这些规则她也不是不懂,于是就坐了过去。
客户的手当即就放到了小林的腿上,双方就这样谈起了生意。
在那以后,老板就经常带着小林外出应酬,这多少免不了一些规则,小林自然也懂这些。
每次去应酬都会把自己精心打扮一番,让客户们看了之后欲罢不能,神魂颠倒之际生意就谈成了。
2014年一天,老板给小林介绍了一个任务,据说此人是当地的一个隐性富豪,为人十分低调。
富豪看到小林后十分喜欢,于是想约小林出来,让他的摄影师给小林拍摄一组写真集,以表达自己对艺术的追求。
小林一听什么私人摄影师、写真集就知道这不是什么好事情,对方肯定是对自己有所图。
这些不过是伪装。她直接拒绝了老板的工作邀约,并且说自己会亲自和富豪解释。
“你把联系方式给我吧,我来解释!”
小林拒绝并不是因为自己不想接这个单子,而是不想老板在从中撮合,因为她知道老板要是在里面插一脚的话,自己赚的钱会少很多。
小林拿到联系方式后当即就联系上了该名男子,但是他没有直接答应对方,而是以工作忙为理由把拍摄时间推迟到下一个月。
之所以留有时间,小林是想先了解一下富豪本人,如果发现情况不对还可以返回。
这个圈子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稍不留神就可能会中了歹人的奸计,失身失财还算是小事,有时候还可能丢命。
小林有这样的安全意识也是正确的,事实证明她的直觉没有错。
这个自称千万富豪,在全国各地都有豪宅跑车的李某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冒货,他不过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人。
李某这一年三十五岁,两年前他与妻子因为家暴问题而离婚,李某还因为家暴赔了前妻一大笔钱。
离婚后的李某很不甘心,他自始至终都觉得是前妻对不起自己,这让他逐渐产生了“厌女”情绪。
然而他发现模特这个圈子里面有很多规则,这些女孩外表光鲜亮丽,暗地里去经常和一些有钱人做钱色交易。
李某很是羡慕这些有钱人,因为他们能与那些长相出众、身材性感的女孩共度良宵,而自己只能在电脑面前痴痴的看着。
极度的嫉妒情绪让李某心生歹念,自己一时间内转那么多钱是不可能了,那就只能用骗的手段了,他把自己包装成千万富豪。
通过打听,他找到了小林老板的联系方式,一番忽悠之下小林的老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由此小林成功进入了李某的视野。
小林对这一切当然是毫不知情的,为了让小林相信自己是一个有钱人,李某还给他发了一些照片。
图片里面李某的两个公文包里装满了百元大钞,他告诉小林这只不过是他一次旅游要花费的钱,如果小林答应自己的拍摄请求,这些钱可以双倍给她。
小林看到之后直接就掉到了钱眼里面,当即就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些钱其实都是冥币,每一沓只有最上面那一张是真的钱。
小林按照约定坐上了李某派了的“专车”,这其实是李某的雇的人。
专车越走越偏僻,逐渐远离了市区,周边的环境从城市变为了树林与乡村,这让小林心里面直发毛。
过了好久,这车终于停了下来,但情况和小林想的并不一样。
来之前小林以为约会地点会是一家高档酒店,或者是一些隐藏在深山里面的别墅。
没想到是这么一家在公路边上的破败旅馆,心怀忐忑的小林走进了旅馆,在李某的电话指示下来到了房间。
门并没有锁,小林直接就走了进去,然而里面并没有什么千万富豪,只有一个胡子拉碴,满脸色眯眯的李某。
见到情况不对,小林当即转身就像逃跑,但穿着高跟鞋的她没走两步就被李某拽了回来,捂住嘴直接按到了墙上。
“想跑?没门!你可是自己要来的,这就不能怪我了呀!”
小林拼命反抗李某却遭来了李某的疯狂殴打,边打李某还边辱骂小林是见钱眼开的人,自己替天行道而已。
小林欲哭无泪,如今手机被砸,房门被反锁,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小林试图拿钱财换取自己的清白,但成年人从来不做选择题。
李某确定全都要,在侵犯小林以前他把小林身上所有的现金还有银行卡都抢了过来。
拿到钱的李某开始侵犯小林,但李某身材矮小,根本控制不住长胳膊长腿的小林。
然而这李某却早有准备,他准备了一些药物,直接对着小林的嘴灌了进去。
小林瞬间觉得天昏地转,她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衣服被李某脱去但却无能为力,周围的环境逐渐变暗,最终小林彻底闭上了眼。
奸计得逞的李某将小林绑了起来,在这24个小时内,没人知道小林被侵犯了多少次。
第二天李某直接逃离了旅馆,小林则一直待在宾馆里面直到被清洁工发现。
醒来后的小林自觉四肢无法控制,无论她使出多大的力气,自己的身体就是不听使唤。
到了医院后小林听到了一个宛若晴天霹雳的消息高位截瘫。
原来李某的药物大大伤害了她体内的神经,这使得她下半辈子只能在轮椅上度过。
小林的父母得知女孩遭遇劫难赶忙来到了医院,一家三口在医院里面嚎啕大哭。
李某很快就被警方逮捕了,他拿出两人聊天记录否认强奸指控,声称是小林是自愿上的车,自愿进的宾馆,所以自己没有强迫他。
至于小林身上的伤痕,李某则表示这是两个人的情趣,并没有伤害小林的意思,造成瘫痪结果属实意外,不应该追究责任。
但这样的解释都是苍白的,李某最终因为强奸罪、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公诉,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以案释法】
一些网友认为这是一个贪欲的故事,李某贪图小林的美色,而小林贪图李某所谓的钱财,悲剧由此产生。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受害人有罪论”,犯罪的原因是李某的歹念,不应该指责身为被害人的小林。
人有欲望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欲望需要在合法的框架之内发泄,如果肆意发泄自己的欲望,那人与野兽又有何区别呢?
原本在T台上大放异彩的小林最终只能在轮椅上度过一生,这一结局不禁让人感到惋惜。
1、金钱诱骗、暴力威胁!李某如何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李某被警方抓获后,认为自己与小林事先约定好见面地点并且达成了交易协定。
所以两人发生性行为并不能算作强奸,这完全是开脱之词,最终他还是因为强奸罪被判刑。
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的小林的确是自己去的宾馆,在于李某见面以前,小林都是愿意与李某发生关系的。
在李某看来这就是对自己的“不反抗”,但这是强奸行为中的让被害人“不知反抗”情节。
强奸行为中,是否符合被害人的意愿不应该看被害人是否反抗,应该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所处环境。
以此判断被害人在那个环境下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
如果被害人处于醉酒或者小林这样的昏迷状态,不反抗是因为不能反抗。
而小林在去宾馆以前一直处在被蒙骗状态,所以她的不反抗属于“不知反抗”,这并不能表示与李某发生关系符合小林意愿,而小林身上的伤口也说明了小林曾经有过拒绝行为。
小林一开始确实是因为李某是所谓的“富豪”才愿意与他进行交易的,但这涉及到的是道德问题,法律角度来看他就是被骗子利用了贪欲。
道德上我们可以批判这种贪欲,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贪欲并不会遭来法律的惩罚。
本案中造成小林伤残这一严重后果的是李某的色欲,并非小林的金钱欲望,所以李某应该被罚。
2、性行为中的暴力行为都算故意伤害?
本案中,李某为了霸占小林,在她身上用了过量的神经药物,导致小林高位截瘫,这涉嫌故意伤害罪。
即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高位截瘫属于二级伤残,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中,这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法院会根据其他从重或者从轻情节考虑具体刑期。
本案中李某辩解伤势都是发生性关系时的情趣行为导致的。
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但如果真的是性伴侣之间的情趣行为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法院会酌情减轻刑期。
如果以一方并不同意,另一方就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被伤害一方达到了轻伤标准,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未达到轻伤标准的伤害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构成轻伤依旧会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很显然不属于这一范畴,那是强奸行为中的暴力威胁情节。
强奸一般都会伴有暴力,如果被害人达到轻伤,行为人将会被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处罚,同时暴力行为也会作为强奸罪的从重判处情节加重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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