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我看你还敢不敢做小三!”
一个热闹的街头聚集了一帮人,有些人在拉架,有些人围在一起小声讨论着什么。
走近一看,一年轻女子被脱光后裸露上身,低头抽泣,而且其头发也被剪得七零八散的。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令这名年轻女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出丑,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街头上演正妻暴打小三的戏码
当天天气炎热,来商场逛街的人比往常少。各店的店员也待在自己店里吹空调,等着顾客上门消费。
此时,服装店走进来一位身材高挑的年轻女子。她一边挑选衣服,手里还拿着电话。店内的几名导购都热情地帮她挑选。
突然,几名中年女子的到来打破了这个安静的氛围。她们成群结队,来势汹汹,嘴巴里还嘟囔着什么。
店员和年轻女子一瞬间都受到了惊吓,不由自主地往后退。
其中一名中年妇女突然抓着年轻女子的头,大喊:“大家快来看看,这就是不要脸的小三,破坏别人家庭,恬不知耻!”
周围在逛街的市民一下子就聚集了起来,纷纷都在小声讨论。店员为了自己店内的生意,将扭打在一起的两人分开。
但这名中年妇女丝毫没有要放过这名“小三”的意思,她冲所有人大喊:“谁敢多管闲事?”
说着就把年轻女子拽出服装店,拖至大街上。
这群中年妇女仿佛提前演练了,其中一名妇女抓着女子的胳膊,另一名粗暴地将女子的上衣撕破。
女子的衣服在众目睽睽下被撕破,露出赤裸的上身。
年轻女子感觉自己的自尊心遭受了践踏,一直哀求几名中年妇女放过她。
但怎么可能!尽管女子已经被扒光上衣,但妇女们仍然无法原谅。她们从包里掏出一把剪刀,将这名女子的头发剪短。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一些人还试图劝说妇女们收手。但几名妇女大声呵斥:“我看你还敢不敢做小三!”
妇女们越剪越激动,某路人担心在这么下去会伤害到年轻女子的人身安全。便提出要报警,让警察来解决。
几名妇女听到有人要报警,终于停下了手中的动作,收拾东西抓紧离开了现场。只留下年轻女子坐在大街上掩面哭泣。
刚刚那几名服装店店员,拿来了店里的衣服,帮她遮盖身体,才让围观的群众逐渐散开。
正妻暴怒的原因
背后的故事还得从这对夫妻的相识开始说起。在大街上大骂小三的这名中年妇女李某,与丈夫张某是在老家相识的。
起初,由于家庭条件一般,两人简单地办了酒席就完成了结婚仪式。为了改善家里条件,两人商量去大城市闯荡。
日子也如同两人设想的那样,张某遇到了很不错的工作机会,在工作中任劳任怨,敢于拼搏,获得了老板的赏识。
张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两夫妻的生活也过得越来越好。张某就提出让李某辞掉现在的工作,在家专心带孩子,家庭的开支就靠自己赚。
李某听到这番话,心里别提多高兴了。她觉得自己终于可以过上清闲的好日子了,身边有善解人意的丈夫,有听话乖巧的孩子。
自从妻子开始全心照顾家庭之后,张某更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了,随之而来就是应接不暇的应酬。
在应酬中,他见到了形形色色的人,特别是那些老板朋友们的妻子,各个都是光鲜亮丽的。
张某回到家中,看到不修边幅的妻子,心中有一丝不满。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认识了这名年轻女子丽丽,两人交谈甚欢。回到家里,张某也一直在想她,便开始以各种理由在外过夜。
因为丈夫的种种奇怪行为举止,妻子已经产生怀疑了,奈何自己手上没有证据。于是妻子决定先观察一阵子。
一个夜晚,丈夫又提出公司要应酬加班,会弄到很晚,今天就不回来了。
妻子决定跟着丈夫出门,没想到丈夫没有去公司,而是来到了一个公寓,小三就在楼下等着,两人搂搂抱抱地走进楼里。
妻子再也忍不住了,心里默默下定决心,一定要让他们好看!于是才出现了正妻街头暴打小三的场面。
【以案释法】
“打死她都不为过”、“罪有应得”
事发现场聚集了很多人,不少人都严厉谴责这名年轻女子的行为。
认为“敢做就别怕人家老婆找上门”、“扒衣服算什么,要是我一定好好收拾这小三”。
但也有人表示这么做实在不太妥当,若真有过错,自然有更和平的解决办法,何必当众侮辱他人。万一搞出什么,那就是犯罪了!
1、这几名中年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四位妇女当街脱光衣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侮辱罪,首先要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暴力侮辱人身,这里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
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以言语对受害者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让他人一听就知道侮辱的对象是谁。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侮辱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据此,几名妇女当众撕光被害人的衣服,用剪刀剪被害人的头发,公然、有指向性地辱骂年轻女子,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侮辱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
2、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被害人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那么何种伤情可能会构成轻伤?
轻伤是指当事人一方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几名妇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还要看年轻女子受损伤的程度,如果女子向公安机关控告,是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在这里提醒广大妇女,婚外遇不仅是小三的过错,丈夫同样也是过错方。
若真发现这种情况,请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集证据,冷静应对,切勿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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