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为什么抓我!”
“你涉嫌一起强奸罪。”
“那天晚上那么大的雨,那么大的风,我可是救了那个女人的命,我冒着风险救的,要点回报怎么了,那哪能算是强奸呢!”
一位女子在被一名陌生男子救助后,男子却滥用自己的权力,对被他所救的女子进行了不法行为。
事后该男子被警方抓获,却狡辩道:我救了她的命,要点回报怎么了?
更让人意外的是,而被救女子出意外的原因竟是怀疑自己的丈夫出轨,在捉奸途中发生了意外。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陈小姐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其父亲母亲对陈小姐一直很不友好,都不喜欢陈小姐。
因此陈小姐从小就生活在没有亲情的家里。陈小姐虽然长得十分漂亮,但是在其母亲眼中,仍十分不顺眼。
陈小姐母亲经常打骂陈小姐并经常嘲讽陈小姐的长相,说起长得丑,活该没有人爱。父亲也认为陈小姐什么都做不好,就是废物一个。
因此哪怕在学生时期,大家都夸陈小姐长得漂亮,还有不少的追求者。
但陈小姐还是对自己没有一点信心,也极度缺乏安全感,对所有人都抱有一定的敌意。
直到其男朋友胡先生的出现才勉强缓解了陈小姐这一情况,胡先生在追求陈小姐的时候,陈小姐一开始表现的十分畏惧和抵触。
但胡先生并不因此而气馁反而更加锲而不舍的追求陈小姐,经常带陈小姐四处游玩并将陈小姐介绍给自己所有的朋友。
给足了陈小姐安全感。平时对待陈小姐也是温柔体贴。无论做什么事情都会征询陈小姐的意见。
经过胡先生的不懈努力之下终于还是将陈小姐追到了手。陈小姐慢慢地仿佛也已经被胡先生治愈。
但这一切都是表面的,其实陈小姐内心深处,仍然夹杂着不安的情绪,以及患得患失和害怕的心情。
在陈小姐和胡先生毕业之后都留在了同一所城市工作。两个人生活在一起,也算幸福美满。
在生活中胡先生处处照顾陈小姐的情绪,两个人也几乎从不吵架。
小事上,胡先生都听陈小姐的安排,在大事上陈小姐则选择听从胡先生的意见。因此两个人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但随着时间一天天的过去,胡先生自己的工作遇到了上升期。
因此胡先生每天都需要加班到很晚才能回家,回到家之后也是倒头就睡。
陈小姐一开始认为胡先生只是过于劳累,也是十分体谅胡先生。但时间久了陈小姐的性格缺陷变慢慢显露出来。
她开始怀疑胡先生是不是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是不是出轨了?这种焦躁不安的情绪一直困扰着陈小姐。
陈小姐虽然知道胡先生一定是爱自己的,但由于幼时原生家庭的原因,这导致陈小姐渐渐地也没有了底气。
但陈小姐也不也不好意思直接询问胡先生。生怕胡先生觉得自己不信任他,两人产生矛盾。
长期的疑心病让陈小姐变得寝食难安,甚至经常在夜里做噩梦,因此陈小姐便向自己的闺蜜求助,询问闺蜜到底应该怎么办才好。
闺蜜为陈小姐出招,她说如果真的怀疑胡先生的话,可以在下次胡先生加班时到他的公司亲自看一看,看看胡先生到底在干什么。
然而陈小姐却并不想这么做,她知道两个人之间感情,崩塌就是从一开始的小缝隙开始的,但她将闺蜜说的话默默记在了心里。
这天胡先生,又和陈女士说自己要加班到很晚才能回家不用等自己了。
陈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在家里坐立不安,她总是在不停地胡思乱想。
最终实在忍不下去了便决心去胡先生的公司看一看,也好让自己彻底放心。陈小姐便假借给胡先生送宵夜,出发前往了胡先生的公司。
没想到半路上突然狂风四起下起了大暴雨,陈小姐便到一旁的便利店去躲雨。
陈小姐开始犹豫到底还要不要去胡先生的公司,但长期的疑心病让陈小姐苦不堪言。
最终陈小姐下定决心,今天晚上一定要去公司看一看,胡先生究竟在干什么。
于是陈小姐便从便利店买了两把伞,前往胡先生的公司一探究竟。
雨下的,实在是太大,胡小姐打着伞在湖边向前走时,一阵狂风袭来。
本就瘦弱的陈小姐根本就站不稳,再加上雨伞带来的阻力,陈小姐瞬间就被雨伞带进了了旁边的湖里。
陈小姐不会游泳,加上狂风暴雨,陈小姐只能不停地在水里胡乱扑腾。
巨大的声响吸引了附近路过的徐某,徐某走上前一看,发现陈小姐淹没在水中,便二话不说立刻跳进了水里,将陈小姐捞了上来。
将陈小姐带到一处躲雨的地方后,徐某才仔细端详陈小姐,这才发现陈小姐长得十分漂亮。
由于落水,陈小姐的衣服变得透明。陈小姐错落有致的身材展露在徐某面前。
曼妙的身姿,若隐若现,徐某的荷尔蒙飙升。再也无法按捺住自己燥热的心情。
随后徐某便对陈小姐进行了侵犯,由于刚从水中被捞上来陈小姐此时一点反抗的力气都没有。
加上天色已晚,以及经历接连两次的惊吓,陈小姐已经意识不清,根本没有看清徐某的脸。
就这样徐某在作案之后便逃离了现场,等陈小姐反应过来才匆忙报案。
但由于现场没有任何的监控,陈小姐也无法确切地提供犯人的有效信息,徐某一直逍遥法外。但警方陈小姐身上提取到了徐某的DNA。
直到两年以后,徐某由于犯罪DNA被警方录取到了数据库,经过对比,警方才发现徐某竟然就是两年前的强奸犯,随后面对徐某进行了逮捕。
警方喊陈小姐来确认当年的人是不是徐某。经过陈小姐的仔细辨别,确认当年对自己侵犯的人就是徐某。
徐某却反驳道自己冒着生命危险救了陈小姐,向陈小姐索取一些回报难道不是应该的吗?
【·以案释法·】
此事件一出,众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大多数人认为本来是救人的好事,但它不应该被用来掩盖其他的罪行。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该案件
一、徐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凡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都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某趁着陈小姐意识不清时,对陈小姐实施了奸淫行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违背陈小姐的自主意愿,已经触犯了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徐某先前的救助行为能否为其争取减刑?
应当是不可以的。
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见义勇为可以为其之后的犯罪行为减刑,见义勇为是社会提倡的行为,但也不能作为其之后违法犯罪的理由。
见义勇为应当表彰,但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三、我们平时见义勇为是否可以要求回报?
在我们平时的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双方形成的是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层面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的范围。
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也是不予调整的。但当施惠人的行为侵犯了受惠人的合法权益时,受法律调整。
也就是说,在我们平时见义勇为时,如果因为我们的行为造成了被帮助的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我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我们在帮助他人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也是可以要求受惠人承担损失的。
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例如有人张贴告示,表明救助有奖。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寻人启事、寻狗启示、寻物启事等等。已经标明有奖励的,施惠人在完成帮助行为后,受惠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承诺。
值得肯定的是徐某的勇敢行为。在陈小姐陷入溺水的危急时刻,他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救人,展现出了一名真正的英雄精神。
他的及时救助不仅挽救了一条生命,也给其他人树立了榜样。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推崇。
但徐某在救人之后却表现出了不当的行为。他对陈小姐的侵犯行为让人无法接受。
侵犯他人的身体自主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也违背了社会道德和伦理准则。
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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