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大着肚子与男子彻夜缠绵,坦言:放心吧!这事我做过不会出事

看文网 > 综合类 > 法律政策 > 2023-08-07 08:32

    【案例摘要】
 
    “这都八个月了,应该不会有什么事情的吧?我怕呀!”
 
    “没事,这有什么大事呢?我之前试过,绝对不会有任何事情!”
 
    女子竟然在孕期跟情夫私会,还坦然说发生关系是可以的!
 
    这到底是女子的不负责任还是另有原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挺着大肚子的女人姓陈,如今是一个全职主妇。但在结婚之前,陈某是出了名的爱玩。
孕妇大着肚子与男子彻夜缠绵,坦言:放心吧!这事我做过不会出事
    陈某在大学期间就跟着同学出入各种娱乐场所玩了,她性格外向,热爱交友,加之陈某长相出众,身材也好,自然有许多人青睐,混迹酒吧和夜店的她结交了一批酒肉朋友。
 
    毕业工作之后,陈某进入了一家杂志社工作,但陈某丝毫没有改变喜爱玩乐的性格。
 
    下班之后就回家换套行头开始自己的夜生活,一次在酒吧聚会的时候,陈某遇到了自己的丈夫赵先生,两人一见钟情,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赵先生就职于一家外企,经常要出差,这一次刚巧回国,一个朋友把他拉到了酒吧里面参加单身派对。
 
    没想到就遇到了同样前来交朋友的陈某。赵先生为人幽默风趣,外表俊朗,加上在外企工作薪资水平不低,派对上许多女生都抛来了媚眼。
 
    陈某也到了结婚的年龄,家里面一直都催得紧,但陈某经常出入的娱乐场所根本就遇不到什么好品行的男孩子。
 
    之前陈某也遇到过一些男生,有过一些交往,但是家里面一听说陈某和男生是在酒吧或者夜店里面认识的,纷纷不同意陈某的选择。
 
    赵先生就不同了,有钱有颜,也不是经常出入这些风雨场所,家长看来就是完美夫婿。
 
    陈某也觉得这是一个大好机会,应该好好把握,回到家后她经常找赵先生聊天,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熟络了起来。
 
    赵先生成熟稳重,陈某活泼开朗,两个人的性格十分互补。
 
    陈某的调皮可爱给赵先生的循规蹈矩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惊喜,而赵先生有规划有条理的生活方式也给陈某带来了安全感。
 
    两个人就这样相爱了,认识没多久后两人就领证结了婚。
 
    婚姻生活与之前的恋爱也是大差不差的,就是赵先生经常要出差,而且一出差就是大半个月那样,这让陈某有时候会感到无聊。
 
    她经常向丈夫抱怨对方陪伴自己的时间太少,自己缺乏爱护等等。赵先生每次都会耐心安慰陈某,但行动上改变并不多。
 
    结婚以后陈某也没有收住自己爱玩的性子,还是会跟着朋友或者同事去到一些娱乐会所游玩,有时候回到家的时候是满面红光,烂醉如泥。
 
    赵先生觉得是自己对妻子的陪伴不足,所以对此也并没有多少意见,只是提醒陈某要注意安全。
 
    结婚后不久,陈某就怀孕了,怀了孕自然是不能喝酒,也不能去到那些人多的地方,这就导致陈某的生活变得十分无趣。
 
    怀孕前期还可以上班,上班时间至少可以填补生活空缺,到了后面快要生产的时候,陈某逐渐对自己的婚姻生活感到不满。
 
    丈夫不可能因为自己怀孕而放弃工作回来照顾自己,所以平时都是陈某一个人在家里面待着。
 
    怀着孕身体移动不便,许多事情都要慢慢来,这让急性子的陈某十分难受。本来性格开朗的她一天也说不上一句话,逐渐变得沉默起来。
 
    然而更大的困难还在后面,生完孩子后赵先生的母亲搬了过来照顾孙女和陈某。
 
    孩子没日没夜的哭闹让陈某精神崩溃,自己本就需要休息但是每天都有操不完的心。更令她感到不满的还有丈夫的冷漠以及婆婆的催生。
 
    赵先生是家中独子,自然有传宗接代的重任,陈某生的是一个女孩,婆婆虽然很关心孩子但心里面还是不太满意。
 
    希望陈某修养好身体后与赵先生再接再厉,再生一个男孩,至于那些喝酒熬夜以及玩乐的习惯,肯定是一律禁止的。
 
    赵先生工作忙,陈某生产的时候他都没有陪在旁边,如今孩子生下来了赵先生对孩子的照顾也不多,孩子的各项事宜都是陈某一个人忙活。
 
    面对婆婆的催生,赵先生站在了母亲那一边,也希望陈某能够改一下之前的习惯,接下来生一个男孩。
 
    陈某对这一切当然是反对的,自己好不容易生下来一个孩子,如今紧接着就催生第二胎。
 
    而且还要自己放弃娱乐,调理生息,这些要求在陈某看来就是把自己的当做“生育机器”。
 
    赵先生与自己结婚也不过是为了传宗接代,自己感受不到一点关爱和照顾。
 
    在这样的情绪之下,陈某逐渐厌恶婚姻与家庭,面对孩子的哭闹她不想例会,她只想逃离这里寻找自己的欢乐。
 
    虽然赵先生再三强调不希望她继续进出娱乐场所,但陈某还是耐不住性子,刚出月子就来到了夜店玩乐。
 
    在夜店的摇曳灯光之中,在朋友们的欢声笑语之中,陈某找到了原本的自己,她沉浸在这种欢乐中无法自拔。
 
    陈某生完孩子后身材开始走样,她花费重金以及大量时间恢复身材样貌,让自己没有变成别人那生完孩子就变成“黄脸婆”的样子。
 
    恢复“自由”又重获完美身材的陈某找回了自信,继续在社交场上大杀四方。
 
    赵先生此时正在外地出差,陈某便开始偷偷摸摸参加一些派对。
 
    在一次聚会中,陈某遇到了同样有家室的段某,两人相谈甚欢,陈某不知道自己精神层面正在偏离正常轨道。
 
    两个人相识后没多久就在一起了,之后也经常外出,段某在一次又一次的交往之后彻底爱上了眼前这个女人。
 
    然而两人相识后没多久,陈某怀孕了,这下陈某慌了,自己如果怀了段某的孩子就出了大事了。
 
    但段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很是兴奋,说要与妻子离婚然后迎娶陈某。而陈某则劝他不要冲动,等自己做完检查再说这些事情。
 
    经检查后这个孩子已经三个月了,然而两人发生关系也就在两个月前,所以这个孩子不可能是段某的。
 
    段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表示自己不介意的,帮赵先生养孩子也不是不行,只要两人是真心相爱,又有何不可。
 
    但陈某一盆冷水泼了上去,表示两个人只能保持这种关系,如果段某执意要离婚,那两个人趁早分手。
 
    就这样,两人继续保持着亲密关系,陈某虽然怀孕,但还是经常外出与段某约会。
 
    赵先生对于这些事情是一点也没有察觉,她还以为是妻子回心转意,愿意给他生儿子所以心情变好了。
 
    但实际上陈某的日子照样苦闷,只是倾诉对象变成了段某,段某很会安慰人,每次都能帮助陈某走出郁闷情绪。
 
    时间过得很快,陈某如今已经怀孕八个月了,但是她依旧挺着肚子和段某出去约会,两人吃完饭后就来到了酒店。
 
    段某一开始并不想发生关系,但奈何不住陈某一再诱惑,还是答应了下来。
 
    两人事后都安心睡下,然而时间来到半夜,意外发生了。
 
    突然段某半梦半醒,突然陈某抓住了他的手,拼了命喊救命,自己的肚子好疼,似乎要生了。
 
    段某赶忙开了灯,发现床单已经被鲜血染得通红,陈某的裤子也满是鲜血,她面色苍白,豆大的汗珠不断地往外冒出,大口大口地对着段某喘气。
 
    段某不知所措,满手鲜血的他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等待过程中陈某愈发虚弱,最终陷入了昏迷。
 
    陈某被送往医院的时候情况已经不容乐观,医院全力抢救但最终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而造成这样“一尸两命”悲剧的正是段某与陈某的同房行为。
 
    赵先生赶到医院已经为时已晚,他见到的已经是冰冷的尸体以及还没有出生的孩子。
 
    案发后段某很快就被警方逮捕了,最终他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起诉。相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以案释法】
 
    对于此案,许多网友表示是陈某自己活该,自己本就是八个月生育了也毫不顾忌自己的身体。
 
    也有人觉得段某属实是太冤了,毕竟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想发生,而且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应该由陈某来承担。
 
    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段某也是成年人,应该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所以他也应该负责。
 
    接下来从法律角度来谈谈这个案子中的一些问题。
 
    1、段某为何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有些人认为段某明知道对方八个月身孕不应该激烈运动但是在同房的时候还是十分用力。
 
    这明显有故意的意思,应该涉嫌故意杀人罪。
 
    而也有人认为段某是在陈某的授意下做出的事情,不应该把所有责任归咎与他,他并无杀人本意。
 
    上述两种观点其实就纠结的点就一个,那就是段某主观上是否有伤害陈某的故意,如果有,那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很好理解,就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这一罪名以及罪名解释中都有一个“故意”,指的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这就叫做故意。
 
    但是在本案中,段某很明显是没有这个故意的,从他希望陈某离婚与自己在一起,在平日生活里十分关照陈某都能看出两个人心里互相有着对方。
 
    虽然这是道德上应该谴责的事情,但法律上可以说明段某对杀害陈某这件事情是没有动机的。
 
    两人发生性行为虽然是道德上所谴责的,但是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禁止。
 
    两个人是觉得怀孕八个月发生关系不会出事所以才有所行动的,其本质上是两个人对于为了情况的过于自信导致的意外。
 
    所以在主观上段某应该是过失。
 
    虽然是情妇,但是谁也不想自己的心爱之人死在自己的手上,在发现陈某因为失血过多而发生抽搐以及昏迷的情况之后。
 
    段某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虽然结果不敬人意,但是能够说明的是他主观上确实没有害死陈某的意思,事故的来源是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的就是非故意或者预谋的杀人行为,是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或者是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两个人都意识到了怀孕八个月进行剧烈性行为可能会对胎儿以及产妇有不好的影响。
 
    但是忽视了这一影响造成的伤害,主观上对能够导致的结果持乐观态度,所以依旧惊醒了这一行为,最终酿成悲剧,这是典型的过失态度。
 
    过失致人死亡有一个构成要件,那就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一定做出了可以致人死亡的行为。
 
    这一行为可以是故意而为之的,但是其主观上并未意料到这种行为能够造成死亡结果,或者是知道了但选择了忽视或者存在“赌博”心理。
 
    本案中段某与陈某发生关系就属于这一种行为。这也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与意外之间的差别。
 
    意外是由外在因素产生的结果,而过失致人死亡则存在一定的行为人主观意志。
 
    本案中如果段某能够及时劝阻陈某,或者自己多加考虑一下,收着点自己的动作,都可以避免这一场悲剧。
 
    但是两个人没能抵住欲望,最终不顾风险的发生关系,所以这不能叫意外。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段某对虽然有责任,但是被害人陈某对于自己的死亡也有逃脱不了的干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会酌情考虑两个人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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