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直肠癌手术致死,尸检发现竟无癌症,医院拒不承认错误

看文网 > 综合类 > 法律政策 > 2023-08-03 09:18

  【案例摘要】
 
  “我们是在合理维权,要求医院方给我们家属一个交代!”
 
  医院门口,一名男子神情激动地说道。
 
  近日一农民在医院做检查时被诊断为直肠癌,事后医院给该农民安排了相关的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病人却因为大出血倒在了手术台上。
 
  家人事后安排尸检,尸检却发现病人直肠竟没有癌症,家人找医院索要说法,医院对尸检报告拒不承认。
一农民直肠癌手术致死,尸检发现竟无癌症,医院拒不承认错误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某在一段时间里一直感觉排便不畅,之前王某并没有在意,以为只是普通的便秘。
 
  但之后又发展为大便带血,甚至长达一周时间停止排便和排气,于是便在家人的带领下来到了医院做检查。
 
  做了相关部位的CT和检测,病理检查报告显示,王某直肠腺癌。
 
  盆腔MRI报告显示,王某直肠中下段癌,肛管未受累,直肠上动脉周围、直肠系膜筋膜内淋巴结转移等。
 
  简单来说,就是王某确诊了直肠癌。
 
  这个消息让病人及病人的家属如惊天霹雳一般,在大众眼中,患有癌症基本上就是被宣判了死刑。
 
  事后的化疗不仅会使病人生不如死,还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这对于一个一般家庭来说,基本就是灭顶之灾。
 
  之后医生对于王某的情况,先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对王某进行了“回肠造口术+开腹排粪石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予以抗炎护胃及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
 
  在治疗后,王某的症状也确实好转了许多,王某的家人也表示,在治疗后王某的身体状态恢复。
 
  但院方表示毕竟是癌症,后续还需要进行化疗,但因省肿瘤医院床位紧缺,王某只能在当地中医医院做了5次化疗和4次靶向治疗。
 
  在治疗结束后,王某的身体也逐渐好了起来,甚至可以每天出门买菜为家人做饭。
 
  之后王某到省肿瘤医院复查,经CT/磁共振、心肺功能检查、血液化验等检查,再被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
 
  之后再被收住进省肿瘤医院结直肠外科。入住之后,医院便为王某安排了相关手术。
 
  入院当天,医方主治医师与王某的儿子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名称和方式都是“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
 
  之后医方便着手对王某进行手术。手术记录显示,医方在全麻状态下给王某手术,但手术名称变成了“开腹探查术”。
 
  但手术过程却不顺利,在手术过程中,王某出现了大出血的状况,医生根本止不住血,一度出现心脏骤停的情况。
 
  后来经过及时抢救和压迫止血,王某的生命体征恢复平稳。
 
  手术经过不顺利,术后患者未苏醒被送入ICU。手术记录中注明了无病理标本取出。
 
  医生告诉众人该患者的肿瘤无法一次切干净,第一次在医院只能做造瘘手术,第二次处理原病灶即直肠癌。
 
  对患者进行高质量高难度的保肛手术,等患者恢复良好后再继续处理肝脏转移的病灶。
 
  但是该患者肿瘤较大、又是晚期,手术结构复杂、解剖困难,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术后王某因手术创伤大,术中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转入重症医学科。
 
  当天下午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血压测不到,医方给予相应抢救,晚上患者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是手术中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说法令患者的家属无法接受,因为事先医生说过此手术的风险并不大。
 
  而且家属对患者的死因存有疑问,于是家属要求第三方机构介入,解剖查明死因。
 
  经双方协商,医方和患者家属都同意由患方邀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随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尸检,这一检查,查出了大问题。
 
  经解剖发现,诊断为肝脏转移性腺癌,急性肠炎(结肠)等,并未见直肠癌。
 
  多脏器未见癌细胞转移扩散,病变程度轻微不构成致命性病变,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病理学特征。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死因符合开腹探查术中血管破裂出血、创面渗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也就是说患者其实并没有直肠癌,但死因确实是由于患者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最终死亡。
 
  之后医院方面表示并不认同这份尸检报告,因为鉴定过程并无临床医生参与。
 
  无医方任何领导知情,他们作为患者的主治医生也毫不知情,尸检有全程录像,但他们没法看到尸检经过。
 
  医院表示,家属指称患者没有直肠癌完全不符合事实。
 
  在术前,对患者进行诊断的不单单是他们结直肠外科,跟患者病情相关的医院各科室教授级的专家进行了讨论。
 
  确定了患者的肿瘤在肝脏有转移病灶。医院诊断绝对是明确的且合理的。
 
  之后医学会经现场调查、鉴定、分析指出,省肿瘤医院在为患者王谋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
 
  术前对手术风险评估不到位,术前未行肠镜检查,未能进一步明确直肠癌病灶的大小、位置。
 
  致使在术中分离直肠远端肿瘤时,出现左侧髂内静脉远端及骶前静脉丛出血。
 
  医患沟通欠充分,手术方式由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变为开腹探查术未告知患者家属;病历书写不严谨,时间位点前后不一致。
 
  最终给出意见,医方存在上述过失与患者王卫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本次事件属于医疗事故。但对于此意见,医患双方都表示不满意。
 
  医院表示手术中的一切诊疗行为、诊疗流程都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
 
  没有任何手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这不是医疗事故,关键是病人在手术中发生的意外。
 
  目前,卫健委已移交到省医学会,对王某的医疗事故争议再次鉴定。
 
  由于本案件到目前为止事情的真相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进行鉴定,因此并不能直接判决谁赔偿谁。
 
  【以案释法】
 
  此案一出,众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大多数网友表示,无论王某第二次的手术是否是因为体内存在直肠肿瘤,但王某的死就是因为手术中出血过多引发的失血性休克。
 
  而王某的失血也确是因为医院手术造成的,故无论如何医院都需要对王某的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本案省肿瘤医院本诊断为符合医疗事故,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如果被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的话,那么医院方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因过失、疏忽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些事件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医疗责任、医疗纠纷、医疗赔偿等。
 
  医疗事故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医疗责任。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诊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一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医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医疗事故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还涉及到医疗赔偿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赔偿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要求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还涉及到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医疗事故中的法律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医疗事故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等因素。
 
  在生活中,医患问题时有发生,给医疗服务和患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医患问题,需要加强医患沟通、完善医疗机制和加强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不仅仅是信息的传递,更是情感的交流。医生应该用简单的语言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同时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患者也应该主动与医生沟通,表达自己的疑虑和需求。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才能建立起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完善医疗机制也是解决医患问题的关键。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患者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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