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他强奸我,我推了他一把有错吗?”
小丽在法庭上询问法官,法官哑口无言。
最终一审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丽有罪。
为何强奸案的受害者变成了有罪的人,难道面对强奸犯我们只能束手就擒,不能反抗吗?
早早辍学进厂打工的小刚,今年已经25岁了依然找不到女朋友。
小刚打光棍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厂里面年纪相仿的女工较少,况且小刚眼高于顶,相貌差一点的女生他根本看不上。
另一个是小刚常常惹是生非,可以说是厂里的小霸王,没人愿意给他介绍女朋友。
但事情转机出现在一次厂里招聘新人的机会上。
春节过后,有大批的务工者纷纷选择进厂打工,而小丽恰巧进入了小刚所在的工厂的仓库工作。
24岁的小丽皮肤白的像雪花一样,留着一头乌黑的头发,长的极其漂亮,简直就是男人心中初恋的样子。
她刚一进厂就引来了厂里面所有男人的目光,小刚也不例外。
他立马打听到了小丽的基本情况,还得知她所在的部门和自己所在的部门有工作交集,这可把小刚乐坏了,立刻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但几个月过后,小刚见小丽还是对自己冷言冷语,反而和厂里的另外一个男人小张走的近。
一气之下,小刚便想找小张出气,让他少碰自己的女人!
他叫上几个兄弟,将小张堵在路上胖揍一顿,在此过程中小刚一直感觉心脏不舒服,他以为是自己太气愤所致,并没有放在心上。
但是,心脏越跳越快,根本呼吸不过来,没过一会,小刚就晕倒在了地上。
几个工友赶紧将他及时送往了医院。
经过医生的诊断,小刚被告知他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进行一次心脏手术,而手术费用大概需要10多万。
小刚就是一个打工仔,经常花天酒地,挥霍无度,即使出来打工多年也没有攒下多少钱。
因此,小刚告诉医生自己选择保守治疗,在住了一段时间的医院后,就叫医生开了些药出院回厂里上班了。
出院后,小刚也没有感觉到和以往有什么不一样,他就正常的去上班,依旧对小丽死缠烂打。
人生苦短!可不得把自己喜欢的女人泡到手吗!
为此小刚经常尾随小丽,所以得知她午休的时候喜欢一个人到仓库的一个角落吃饭。
6月份的一天,午休时,小丽从食堂打了饭之后就来到了自己的秘密基地,想要静静享受属于自己一个人的时光。
谁知,这时候小刚也跟着小丽进来。
小刚再次向小丽提出想要进行交往的想法。
小丽再一次拒绝了小刚,没想到多次的拒绝彻底惹怒了小刚。
“臭女人!装什么装!”
恼怒的小刚决定趁四下无人强奸小丽,把生米煮成熟饭!
说着,他就把小丽按倒在了地上,向小丽强吻过去,手上还企图将小丽的衣服脱光。
深感害怕的小丽将自己的头扭到了一边,用手阻止着小刚的动作,但是由于力量悬殊,还是反抗不了。
难道今天要被这个人玷污?小丽十分绝望。
于是,趁小刚脱裤子的时候,小丽奋力一推将小刚推倒在地上,然后立即爬起来穿好自己的衣服。
但是,刚刚还张牙舞爪的小刚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小丽尝试性的用脚踢了他,没有反应。
小丽这才意识到出了大事,立马跑出去叫了其他人来将小刚送往医院。
可是,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刚已经心脏骤停了,经法医尸检,小刚的死亡是由于心脏病发导致的心脏骤停。
小丽是当时案发现场的当事人,警方立即将小丽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份,一审法院经过多方的调查后,认为是由于小丽推搡小刚导致他心脏病发死亡。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以过时致人死亡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小刚的家属60万元。
小丽想不明白自己才是受害者,为什么反倒是自己受到了惩罚?
于是,她提起上诉,申请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还自己一个公道。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色字头上一把刀,小刚精虫上头的强奸行为不仅害自己丢了性命,还让无辜的小丽有了牢狱之灾,真是害人害己。
【以案释法】
小丽在面对强奸时,勇敢的选择反抗,但是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而反抗行为竟然还错了。
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遭受强奸行为时,难道只能“任人宰割”?
1、一审法院为什么认定小丽的反抗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判处小丽有罪?
在小丽又一次拒绝小刚后,小刚便想着“生米煮成熟饭”对小丽实施了强奸行为。
但是由于小刚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小丽的反抗过程中,轻推了小刚一把就造成小刚心脏病发倒地身亡。
之后,一审法院判处小丽8个月的有期徒刑。
不少网友提出疑惑,小刚最后死亡的结果根本就是罪有应得,为什么法院还要惩罚无辜的小丽?
其中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小刚的死因是因为小丽在反抗的过程中激发了小刚的心脏病,属于防卫过当。
法律上所说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小刚拥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特殊体质,他在与小丽的推搡过程中,由于小丽的反抗引起了小刚的疾病,最终导致了小刚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且小丽的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防卫限度。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来了解法律上的一个特殊的词语“被害人特殊体质”。
所谓的被害人特殊体质是指受害人有着异于常人的健康体质,在受到外界刺激后,产生在此情形下一般不会发生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小刚的心脏病发和小丽的反抗之间具有引发关系,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小丽的反抗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因此认定小丽构成防卫过当。
2、二审法院是否能换小丽一个清白,支持小丽的无罪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刚趁小丽的独处之际,将小丽按倒在地进行强吻还企图脱光小丽的衣服,小丽是趁小刚脱裤子时,才找准时机对其进行反抗,这完全构成强奸罪。
因此,二审法院经过多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小刚对小丽的强奸行为已经完全影响到了小丽的人身安全,小丽对其强奸行为进行反抗是在防卫的合理限度之内。
所以,小丽的反抗行为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判,判决小丽无罪。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即使你得到了她的人,得不到她的心,不也是彼此间的一种折磨。爱情应当是你情我愿的事,强求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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