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一男子发现3个孩子都不是亲生,那时离他结婚已经有16年。
该消息由媒体公开后,受到众多网友关注和同情。
一年时间过去,当事人再次面对记者说:“他已经请好代理律师,准备为自己讨回公道。”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需要律师的介入呢?
故事还需从头说起。
新人夫妻婚后常发争吵,妻子委屈道歉,是真爱还是计谋?
新闻的当事人余先生和妻子陈小姐结婚后便一直在江西居住。
十几年前,余小姐和陈小姐经别人介绍认识。二人一度感情很好,是外人眼中的神仙眷侣,恋爱后不久,二人便决定结婚。
婚礼盛大和隆重,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陈小姐向余先生宣誓,发誓此生唯爱他一人,永远对他一人忠诚。
“无论顺境或逆境、富贵或贫穷、健康或疾病、欢乐或忧愁,我将永远爱你,珍惜且尊重你,相信你,照顾你,对你忠诚直到永远!”
然而,这句承诺却没有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起初,余先生和陈小姐的生活还算过的甜蜜,二人相敬如宾,保持着婚前恋爱时的激情。
但渐渐地,余先生因为工作,较少顾虑到家庭和陈小姐的感受,这让陈小姐难过而委屈。也因此,余先生和陈小姐经常发生争吵和冷战。
但有段时间,在余先生和陈小姐再次发生争吵后,二人均在气头上。
几天之后,心高气傲的陈小姐竟然一反常态放下架子,先行向余先生道歉,意欲与余先生和好。
余先生心底其实也爱着陈小姐,见妻子低声道歉,余先生很快便表示接受,二人和好如初。
十六年婚期生育三个孩子,丈夫百分百准头率羡煞旁人
随后,陈小姐提出想要孩子,余先生也正有此意,夫妻二人便开始了备胎计划。二人也是好福气,余先生一发即中,陈小姐很快便怀孕了。
余先生很高兴,对陈小姐更是万般呵护,十月怀胎,陈小姐顺利生产。
看着襁褓中的孩子,余先生爱不释手。
而孩子的降生更加重了余先生肩上的担子,他更是努力地赚钱,陪陈小姐的时间也更少了。
然而,陈小姐似乎变得很是懂事,对于余先生没时间陪自己这件事完全不在意,还体谅地安慰余先生赚钱同时要注意身体。
一胎诞生后不久,陈小姐很快便怀上了第二胎,随后便是第三胎。余先生每次都是百分之一百的准头。
每提起这事,余先生都显得很是自豪。他认为爱人彼此间相互缠绵,心情愉悦,怀上的成功率提高也是正常之事。
随后,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过去了,余先生尽力地照顾好孩子,给孩子们吃穿住行都是他能力范围内最好的。
害怕陈小姐带三胎辛苦,余先生还聘请了保姆前来照顾。相较于辛苦的余先生,陈小姐却显得很是轻松。
常常大早出门,晚回家甚至也不回家。而余先生因为工作忙于出差,根本没有注意到妻子日常的举动。转眼间,十几年就这样过去了。
东窗事发,丈夫出差提前归来发现端倪,一切都是幸福泡沫
然而,妻子的异常最终还是暴露了端倪。
余先生像往常一样告知妻子要去国外出差半个月左右推进项目,陈小姐欣然答应。
然而,项目进行的异常顺利,余先生提前了一个星期回家,然而回家后,直至半夜也却没有见到妻子的身影。
这让余先生很是担心,然而,却也胡思乱想了起来。随后,他拨通了陈小姐的电话,而陈小姐却称她在家。
这让余先生更加疑心,妻子为什么要撒谎。余先生没有打草惊蛇,而是选择观望,不安的第六感告诉他,妻子有着秘密。
而更令余先生绝望的是,他在家中发现了妻子的病例。妻子竟然又怀孕了,而这段时间,他并没有和妻子发生过性关系。
余先生呆坐在客厅中,一抬头便看到了挂在墙上的他们一家五口人的结婚照。
不安的感觉再次涌上了心头。随后,余先生收集了三个孩子的毛发进行亲子鉴定。
鉴定报告冰冷的文字证实了余先生的猜想,陈小姐十六年前为其生育的三个孩子和余先生并没有血缘关系。
原来,妻子有迹可循的热情和自己百分之百的准头率都是一场精心设计好的骗局。
余先生先是难过,渐渐转化成了愤怒和不甘。但余先生很快冷静了下来。
他没有直接和陈小姐及其奸夫进行对峙,而是聘请律师,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其离婚事项,并将陈小姐的所作所为向媒体进行曝光。
对于余先生被妻子戴了十六年绿帽的遭遇,网友们纷纷表示同情,表示余先生就是个接盘侠、大怨种。
有网友评论,“这种新闻太过抓马,不知该哭该笑”;“他这也有点背到家了吧”“无法想象的疼”。
大部分网友对于陈小姐的所作所为都表示谴责,认为她背信弃义,让余先生一定要想妻子追偿相应损失。
“让女的赔精神损失费”“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
而也有网友表示,余先生自己没有平衡好工作和家庭,也难怪妻子会出轨。
也有一部分网友佩服陈小姐的时间管理能力,“这女的怎么办到的,还能让男的养这么大”“好奇几个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
也有少部分的网友站在了婚姻的高度进行思考,表示,“所以结婚带来的好处是什么?打官司吗?”
【·以案释法·】
1、从法律层面如何评价陈小姐的行为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同时,该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本案中,陈小姐在婚后出轨他人的行为,已然构成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度以及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重婚”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包括了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登记婚姻。
也包括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的事实婚姻。
如本案陈小姐在出轨他人时,与出轨者重婚或者进行同居,则陈小姐违反一夫一妻以及夫妻忠实义务的程度较之于一般出轨行为更为严重。甚至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犯罪。
犯重婚罪的,将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而如果余先生是军人的,或者陈小姐出轨的对象是已婚军人的,则陈小姐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犯罪。
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2、那么,对于妻子陈小姐的出轨行为,余先生能否要求离婚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余先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与妻子进行协议离婚。
如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则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后。再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可。
而如果余先生意欲离婚,而妻子陈小姐不同意的,则余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定必须予以判离的情形。
也即,如余先生单纯以妻子陈小姐出轨他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而没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法院大概率并不会准予离婚。
此时,余先生可以在法院第一次未判离后,与陈小姐进行分居,分居满一年后,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对于余先生的该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但如果陈小姐的出轨行为已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法定应予离婚的情形。
法院在余先生第一次对陈小姐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就应判决二人离婚。
3、那么,余先生养育了陈小姐出轨所生的非自己的小孩这么多年,能否如网友所述,向陈小姐要求进行抚养费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等呢?
为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就抚养费损失赔偿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余先生与三个孩子之间构成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的精神。
对于余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问题,需考虑夫妻二人的的抚养能力,夫妻关系的财产划分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酌情返还。
而就精神损失赔偿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等无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法院认为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据此,余先生可尝试依据此条向妻子索要因其出轨行为及欺诈性抚养行为对自己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婚姻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同时,婚姻也意味着新家庭的开始。
既然在婚礼上许下了对彼此忠诚的誓言,就该尽力履行承诺。结婚应谨慎,不爱也请别伤害。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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