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喂,警察吗?我要报案,有人打我还抢我的钱。”
电话中的女人不住地哭喊,警方高度重视。
挂断电话之后警察立马前往该女子所说的地点,没想到抢劫案之后还牵连出一个卖淫案!
警察们来到了之后,很明显,这是报案女子的住所。但是里面的环境有点怪异,不太像生活居住地。
警察们敏锐的眼神很快的看到了垃圾桶里的避孕套,还有一团团的纸巾,加上该名女子的衣着比较暴露。这让警察们心里有点警惕了。
报案的女子哭着跟警察说,她被一个农民工打还抢走了钱包。
她一直都在强调这一点,但是对于其来源却一点都没有谈及,或者说是在逃避警察们的问话。
随着警察们的一点一点套话,女子知道她瞒不住自己是失足女的事实,于是就如实道来了。
报案的女子叫小娟,出生在贫穷的小山村,而且家里重男轻女的观念相当严重。
于是家里供她读完初中之后,就不让她去读书了。她早早的出来大城市打工,她本来一直都在餐饮店打工的,安分守己。
但是她后来发现跟自己一起的朋友,每次出去玩都十分的富有。
这让她非常羡慕,于是在她不断的追问下,才知道她的朋友靠着自己的身体去赚钱。
后来,她的朋友一直都在劝说她加入卖淫的队伍,还说这是靠自己的努力才赚来的钱。
小娟也明白卖淫是违法行为,所以一直都很抗拒。
直到后来,家里发生了一点意外,急需要钱。而小娟靠着服务员的工资,根本没有多少钱。
于是小娟就在朋友的介绍下,成为了一名失足女。一开始,小娟是通过分配客户,才提供上门的卖淫服务。
一回生二回熟,本来小娟羞涩的内心,随着接到的嫖客的越来越多,小娟也变得格外肆无忌惮,不畏惧了。
因为她服务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客户都来点小娟来服务。小娟得到的钱也越来越多。
但是她却不敢给太多回家里面,而是每个月转500块钱给家里,其他的全花在自己的身上,昂贵的衣服不看价格就买下了。
后来,小娟在当地的名声越来越大,很多人都认识了她。
小娟后来也不再上门服务了,她选择在工地附近租了间房子,面向的消费群体就是这个工地的工人。
不知道为什么,小娟刚搬来这个房子,就有很多的工人联系她。
所以,即使不上门服务了,小娟的客源还是一如既往的好,到自己口袋里面的钱不减反增。
王某在小娟刚搬来这边的时候,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就认识并且加了联系方式。通过小娟的朋友圈,知道了她是一个失足女的事实。
王某一直都很想去试试,但是小娟的价格太贵了。可谓是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但是这一天,王某却下定决心,割肉一样的掏出了800块钱,与小娟发生了一次关系。
一次之后,这种感觉让王某难以忘怀,于是在平日里省吃俭用,就是为了跟小娟发生关系。
一来二往的,王某就成了小娟这里的熟客。虽然点了很多次小娟来提供服务,但都是一次性的。
这对于王某来说,有点不过瘾,于是他就问小娟,包夜要多少钱。
小娟回答他说2000块钱可以包夜。王某听到这个价格那么高,就不再追问了。
但是想包夜的想法一致都在王某的脑海里,所以他在这一天发了工资之后,就直接跟小娟说他要包夜。
一次之后,小娟都已经累坏了,因为每次王某都会特别久,这小娟服务王某的时候格外的累。
小娟就跟王某商量说,服务时间那么长,应该加点钱。
本来王某还有加钱的意思,就问了小娟要加多少钱,小娟说加1000,王某听完立马不干了。
本来包夜就是2000块钱了,还加钱。王某没有同意。见王某没有同意的小娟,自然拒绝了王某想再次发生关系的请求。
小娟还一直在那里嘲讽王某是一个农民工,很穷,没钱嫖娼还来嫖娼。
王某本来并不打算跟她一般计较的,但是这打击到了王某的自卑。
他恼羞成怒打了小娟,还把小娟的钱包给抢走了。小娟气不过去,然后直接报了警。
而警察们听完小娟的阐述,就去王某的工地上找王某,并把两人都带回了警察局。
两人在警察的教育之下,都知道自己做错了,并且嫖娼和卖淫行为都是我国禁止的行为,对此,两人都受到了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为何小娟自称受害者,到头来却被处罚呢?而王某的伤人行为又该如何让评价呢?走进专业分析,一探究竟。
1、小娟通过朋友的介绍,进入到卖淫的组织,其朋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小娟的朋友并不是强迫或者是威胁小娟去卖淫,小娟去卖淫是迫于家庭的需要和当下经济的压力,才选择走上卖淫的道路。
所以小娟的朋友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对于小娟出卖自己的身体,成为一名失足女,后被警察们发现之后,需要受到怎么样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卖淫、嫖娼的应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所以,在本案中,小娟是一名失足女的事实不容置疑,而且她也在警察的询问之下,如实说了自己的卖淫经历。
所以根据我国的规定,小娟可以被处于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还可能处以一定的罚款。
对于王某的嫖娼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可能与小娟受到的行政处罚相似。
所违法的法律,所对应的法条都是同一条。所以说,对于卖淫和嫖娼都是我国的违法行为,被我国禁止。
2、若是小娟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对于王某的处罚还会像现在这样吗?王某构成刑法上的什么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若是小娟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王某明知小娟是幼女,却还是与小娟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会构成强奸罪。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里面将性同意年龄有条件的从14周岁上调至16周岁。
所以说,王某明知小娟是幼女,却还是发生性关系,则会构成强奸罪,还会从重处罚。
3、王某采取暴力的方式,殴打小娟,并且抢走小娟的钱包,这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受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人身权。
而客观方面就是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也需要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就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王某是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求的,对于王某是否满足抢劫罪的客观方面。
就是要看王某采取的暴力行为,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等。
王某对小娟实施了身体上的伤害,也就是说,当伤害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王某就满足了抢劫罪的客观方面。
同时,满足抢劫罪,还需要看王某所拿走的小娟的钱包里面的钱财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
若是小娟的钱包里面有银行卡,里面是她这些年来的所有积蓄,那不可厚非,王某会构成抢劫罪。
若是小娟里面的钱是通过卖淫而获得的,那这个是非法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被查清楚之后,还要将这笔钱上缴国库。
4、若是小娟和王某是家庭成员关系,王某为了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小娟的财产的,是否也会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的规定,关于为了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钱财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当然,若是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钱财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同时,若是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是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易抢劫罪定罪处罚。
所以,总而言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于违法的行为,我们要坚守好自己的道德底线。
不要因为一时的失利,迫使自己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对于卖淫跟嫖娼的行为是我国明文所禁止的行为,我们要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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