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夏日炎炎正好眠,当然前提是得有空调。
近日,王女士感到十分郁闷,她不明白,自己什么也没有干,就是买了个空调,为什么自己就要轮到赔付110万的巨款?
那究竟发生了什么?王女士又做了什么才会被索赔110万?
这天,王女士来到了张先生经营的家电店铺,最近实在太热了,王女士家里面急需再安装一个空调。
经过张先生的热心推荐,王女士选择了一款知名品牌的空调。
王女士走的时候,留下了自己的地址,张先生就马上给工人李师傅打个电话,委托李师傅明天去王女士家里面安装。
这李师傅也算是老空调安装师了,小县城里,到处能看到李师傅骑着摩托车飞驰的身影。
空调安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一要有技术,二要有胆子。
因为要在高空作业,一般的师傅都需要考一个空调安装资格证。
好巧不巧,李师傅虽然技术成熟,但他还真没有这个证书,
因为是在小县城,所以对于空调安装资格证这方面没有太严格的要求,
李师傅由于工作了很长时间,所以技术也非常的熟练,安装过的空调没有万户,也有千户,但是却一直没有去考这个证。
收到王女士安装空调的需求后,尽管这几天李师傅总感觉自己身体有些不舒服。
但是家里面还指望着自己挣钱,李师傅当然也不会放过挣钱的机会,便立马答应了下来。
第二天,由于天气太热了,李师傅对王女士提议到等下午太阳快下山的时候再来安装,王女士也答应了。
到了下午约定的时间,李师傅带着装备就来到了王女士的家中,看着李师傅简简单单的装备工具,王女士还有点担心。
但是李师傅充满自信的说道“放心吧,我每天都要安装好几台,在这个县城里面,每个小区几乎都有我安装的空调,从来没有出过事的。”
看着李师傅自信满满的样子,王女士便也放下了心来。
空调内机安装倒是挺方便,轮到空调外机的时候,王女士也不由捏了一把汗。
她的家在高层,外面也没有可以容得下人站的地方。
而她观察李师傅的设备,似乎也没有那种安全绳之类的装备。
但是李师傅丝毫不惧,他娴熟的站在了屋子外面的围栏上操作,王女士只好一边提示着李师傅注意安全,一边转身去房间拿另外的东西。
可是没想到,王女士转身的一瞬间,李师傅突然感觉到一阵头晕目眩,眼前一黑,四肢一软,人便失去了知觉。
听到“嘭”的一声重物坠地的声音,王女士心几乎都要跳出了嗓子眼儿,她颤抖的趴在窗户上往下看,只见刚刚还站在栏杆外面的李师傅,现在人已经坠下了楼,倒在一片血泊中。
王女士赶紧拨打了120,不一会儿救护车赶到,将李师傅拉去了医院。
当得知李师傅从楼上坠下去的时候,张先生夫妻二人也吓了一跳。万幸的是李师傅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很可惜,李师傅这辈子却再也站不起来了。
经过抢救,李师傅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却下肢瘫痪。
得知李师傅脱离危险的王女士,刚刚松了一口气,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李师傅醒来之后,认为自己坠楼的这个事情,与售卖空调的张先生夫妻二人,以及购买了空调的王女士两家,都有关系。
他认为是这两者才导致自己坠楼受伤,于是他将这两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一共索赔110万元。
王女士可冤枉的很,“我不过就是买了一台空调,为什么要我赔110万?”
而张先生夫妻二人也觉得很冤枉,他们认为是李先生自己身体不适,操作失误才导致的这个结果,110万元,实在是狮子大开口,一点都不合理。
两家人都提出了自己的理由,都表示对这个索赔不服。
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在许多看不见的地方,还有许多人从事着高空危险的工作。
有一些小地方由于检验不太严格,许多人便没将安全这一块的责任当做一回事,有的技术人员仗着自己有很多经验,便也不服所谓的资格证。
但是有些职业是不能够有任何失误的,可能某一次的失误,就足以让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最后经过法院判决,认为王女士和李李师傅的坠楼没有任何关系,不用赔偿。
而张先生夫妻二人则需要赔偿李师傅人民币14万元。
那么法院究竟是依照怎样的条例来做出这样的规定的?
李师傅与张先生夫妻两个以及购买空调的王女士,又分别构成什么关系?
带着疑问,且看详细分析。
【以案释法】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李师傅和其他两方主体之间究竟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才可找到法院适用的依据。
1、李师傅和张某夫妻之间成立什么关系呢?
根据案情可以得知,李师傅安装空调属于是提供个人劳务的用工情形,所以李先生与张某夫妇成立的是个人雇佣劳动合同。
而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所以 李师傅与张某夫妇之间构成雇员伤害纠纷。
依据相关解释规定,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
即本案中不具有资格证,也未专门登记空调安装服务的李某,是在空调安装领域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的。
所以张某夫妻与雇请的李某之间形成 是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
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属于过错责任,但实际中,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因为这样会过分损害雇佣者的权利。
因此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则法院可以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就拿本案中的李师傅来说,他身为雇员,明知自己没有资格证,还从事空调安装服务多年。
而其本身明明知道高空安装空调的高端危险性,还不做任何安全措施,直接腾空在几十层楼高的窗外,其自身就没有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且也存在着操作失误和操作错误,他在本次事件的发生中确实是存在着重大过失的。
因此,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他赔偿110万的请求,而只是判决张某夫妇赔付了14万元。
可见法院确实考虑到了这点,并减轻了张某夫妻的责任。
2、为何王女士不负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师傅以及张某夫妻之间,有着三种关系。
即王女士与张某夫妻经营的店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夫妇与李师傅之间的个人雇佣劳务关系(一种委托),以及王女士接受李某的服务的关系。
而王女士与李师傅的关系却不是完全独立的服务提供关系,其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即原本是张某夫妇应当提供的安装服务,被委托或者外包给了李师傅。
那么李师傅受伤,王女士需要负责吗?
答案是不需要,因为没有可以支撑李师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王女士与李师傅一不属于提供劳务受损,二不属于劳动工伤,三更不属于高空作业工程事故。
实在要定性的话,不妨将之理解为向三人履行的合同,即李师傅代替张某夫妇向王女士履行合同。
而李师傅失误坠楼,王女士对此没有过错,相反,因为坠楼而导致空调不能安装的违约责任,王女士还可以向张某夫妇主张。
所以,李师傅坠楼还可以理解是用人者责任,谁是本案的用人者——张某夫妇。
所以王女士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3、李师傅可以主张公平责任吗
有网友问了,这好歹是给王女士家安装空调出事的,而且王女士还知道李师傅没有资格证。
李师傅啥安全措施都不做就去安装,王女士也不阻止和提醒,她难道不应该赔点钱意思意思吗?
这里就要说到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公平责任。
即在损失发生后,由于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可以归责于任何一方时,受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向对方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偿。
但是对方是否愿意另当别论,因为这并非强制,而是一种基于公平原则给予的补偿性钱款。
所以,王女士接受了李师傅的安装服务,然而李师傅却因此坠楼而半身不遂。
王女士若出于道义和内心的愧疚,倒是可以补偿李师傅一些金钱,但是还是要看其个人意愿了。
工作养家糊口虽然重要,也是人生一大课业,但是这些都比不上安全重要。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了一具健全的身体,李师傅的技能和价值便很难再发挥 。所以大家一定要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此外,对于像李师傅这样要 从事高空作业或者技术作业的,一定要依法经过核准登记,取得法律要求的资格证和工作标准。
切不要再违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冒险工作,不然最后出事故了,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法律要求的资格证和工作标准,切不要再违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冒险工作,不然最后出事故了,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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